慈溪市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三)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污水治理设施行为。
(四)对污水处理设施监测进出水不正常、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破坏的及时完成整改。
第四条 补助政策
市财政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业主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管理资金补助。其中,对采取集中治理模式的,按照实际治理户数每户每年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采取分散治理模式的,按照实际治理设施每套每年8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镇(街道)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相应补助政策。不足部分由村自筹解决。
集中治理模式指终端设施接纳户数在10户(含10户)以上的治理设施。
第五条 补助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以镇(街道)为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镇(街道)符合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补助规定的项目打包,向市环保局、财政局申报上一年度市级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
(二)市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督及考核情况,对镇(街道)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局按照审核意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将补助资金下拨到有关镇(街道),由各镇(街道)拨付到业主单位。
第六条 不予补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助资金不予安排: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分散式污水治理模式的20%(含)以上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坏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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