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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2-01-09 16:59:13

  第二十六条 对“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等弄虚作假的地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后续资金安排直至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5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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