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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2-01-09 16:59:53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式投产之日起1年内,必须完善相关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提交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并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总体验收申请。区环境运输城管局接到申请后,应尽快组织相关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总体验收。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规划核实。

   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一方为镇政府(街道办)的,其总体验收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处)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总体验收工作应当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污染治理运营资质,并提交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前,应当根据相关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环保部门、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水质检测结果等的建档工作。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或在线监测设备出现异常的,运营单位有责任举证。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各分局要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制度,每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不少于3次的巡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有权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查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维护情况,对运营单位检测程序、检测结果、设备及仪器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掌握情况,建立一企一档,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不得抽取排污沟、河涌和鱼塘水等进行处理。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各分局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力度,不断扩大管网纳污范围,并制定污水管网年度建设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且COD平均进水浓度不小于150mg/L。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未能完成上级下达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年度建设任务、或未能落实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工作责任的,在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经济建设工作实绩考核中相应扣分,或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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