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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2-01-09 17:00:25

第十二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制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严格组织实施,落实专人负责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运行管理人员须经市建设部门组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时向市环保、建设部门报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及运行等相关统计报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按照“乡镇自筹、适当补助”的筹措机制。

第十五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三)乡镇财政自行筹措的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实行“以奖代补”。

(一)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以实际建成为补助依据):排污管管径200-400 毫米的,补助4万元/千米;400毫米以上的,补助8万元/千米。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材料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市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共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拨付。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实际支出低于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总额的,市财政不再安排以奖代补。

(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补助标准(参照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规模等要素核定),200吨/日以下,补助2万元/年;200吨/日(含,下同)—300吨/日(不含,下同),补助4万元/年;300吨/日—400吨/日,补助6万元/年;400吨/日—500吨/日以下,补助8万元/年;500-1000吨/日,补助10万元/年;1000吨(含)/日以上,补助12万元/年。

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并达到上级下达的年度污水处理考核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下年度的2月底前将上年度污水处理运行相关资料台帐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市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共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考核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无故拖延项目实施时间,随意改变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市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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