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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2-01-09 17:00:55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单位应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止或不满负荷运行、经监测水质超标的,除按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收。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实际用水量按自来水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用户,应装表计量。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城市居民用水每吨按0.70元收取,非居民用水每吨按1.00元收取。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以市供水企业月抄表量为基数计价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由水利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收。

第十三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全额划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用于城市排污管网改造、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对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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