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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2-01-09 17:00:55

第十六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003年6月10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实施办法》(市政发[2003]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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