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办法
九、各城镇政府应依据国家政策、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规划,结合本地自然环境、人口、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经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自治区环保厅确认后组织实施。
十、依法对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排放总量许可证制度。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自治区环保厅对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确定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指标。在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总量指标排放的区域内,涉水建设项目采取缓批、限批等措施。
十一、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全口径”管理。所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量、水质、用电量、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全部纳入管理;污水处理厂应按月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管理台账。遇事故治理设施停止运行,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正常检修停止运行,需经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指导、督查整改,建立动态跟踪档案。及时组织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比监测和数据有效确认,建立动态数据库,
按月确认污染物排放情况。
附 则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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