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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二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试行)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2-01-09 17:03:52

    (四)同类置换原则。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置换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其中,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新建电源项目;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项目。

    (五)存量置换原则。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必须是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调查(适用2011年建设项目)或 “十二五”环境统计(适用2011年以后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置换或交易量为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采取治理或永久性关停等措施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减排量,且不超过按照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定核算的减排量。因市场等因素造成产品产量减少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不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或交易量。

    (六)有偿使用原则。排污交易工作全面启动后,除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情况外,凡是通过削减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内其他现有污染源的排放量进行置换的,原则上均要采取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实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排污总量文件(明确建设项目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来源);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环保局对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总量置换方案的审核意见,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其来源、置换比例,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及该建设项目建成后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包括该区域内已经审批但未投产的建设项目总量)。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意见;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审稿;

    (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测算说明及其相关参数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及污染防治措施描述,水平衡、能源平衡等主要物料平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六)置换对象许可排污总量的证明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置换对象暂未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或在排污许可证中未规定的指标,可由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许可排放量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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