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过关停削减的,需要提供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和企业承诺(主要针对计划关停的企业或设施);治理削减的,其中治理工程已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的验收监测报告和环保部门验收意见,说明置换对象主要污染物现状排放量(数据一年内有效);治理工程尚未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计划的文件(完成时限应在“十二五”期间);
(八)建设项目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需要提供受纳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意接纳废水的协议;
(九)采取排污交易方式置换的,需要提供排污交易协议或合同。
六、其他
(一)各市要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台帐,做好每年环境统计数据库的更新,及时掌握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变化情况,实现污染物现存量、削减量和建设项目新增量的统一调度。每年1月底前,各市将本辖区上年度建设项目总量置换名细(说明建设项目名称、主要污染物核定量和置换量、置换来源)上报省环保厅总量处。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环保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检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附件: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要点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要点
一、总量指标审核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建设项目行业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符合“集约化、园区化、清洁化、循环化”要求,新建重点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入园区,并符合行业发展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同时,按照先进生产工艺和最严格的环保要求进行控制。其中,电力、冶金、焦化、建材等行业实现生产废水不外排;电力行业全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并建设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冶金行业新建烧结机全部脱硫,水泥行业新建项目必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脱硝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和高效布袋除尘装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内有可用热源和气源的,不得新建工业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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