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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