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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2-01-09 17:05:00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经贸、财政、环保、国土、税务、科技、交通、农业等部门在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审批、用电、用地、环评、资金补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污泥资源化产品的科研、市场准入审批、运输、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环节监管,切实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三)加强全程监管。

  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规定开展污泥处理和相关检测,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台帐制度;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确保污泥产生、运输、处理量相符;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定期将台帐、报表、运转联单上报地方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禁止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运联单的污泥,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监测,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严格工业企业环保执法,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入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要扣减运营费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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