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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2-01-09 17:05:30

(五)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数据与人工监控数据比对超过相应的判别标准20%且自动监控数据较低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当月不达标。

第十六条  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或者出水超标严重的,应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

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COD、NH3-N、P总、N总、石油类、动植物油)浓度超标20%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主要污染物浓度超标30%以上的,非雨期进水COD浓度低于80mg/L的污水处理厂,由市环保局将对其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第二个月问题仍未解决的,向监察部门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进口水质异常、超过设计处理水质指标的除外),应予以处罚。

(一)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部分关键设备(如生化设施、消毒设施、污泥脱水设备、曝气设备等)不运行的;

(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3年内达不到75%的;

(三)将部分或全部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四)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规避排放方式,将污水不经处理而排入外环境的;

(五)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或超越管,将部分或全部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六)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八)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九)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十)违背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依据《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考评细则》(附后),对运营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实施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考评细则

为切实提高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效力,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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