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资金问题越发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垃圾处理行业也开始寻求从收费环节“突围困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提出,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近年来,多地开始采用“水消费系数法”随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那么此种征收办法有什么优势,征收效果又如何呢?对此,中国固废网记者采访了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陈海滨。

推行垃圾收费势在必行

2009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近2亿吨,其中,654个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年清运量为1.57亿吨。“且不谈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仅维持已建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每年就需日常运行费用近百亿元。收缴垃圾处理费是成为此项经费的主要渠道之一”,陈海滨说道。

要从根本上解决实现生活垃圾污染问题,陈海滨认为“必须大幅度增加相应的资金投入”。单靠政府拨款不能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资金匮乏问题,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是多种“社会化”模式中最稳定、可靠的融资渠道,是各级政府实现垃圾污染治理目标的必要条件与基本保证。

垃圾收费的难点是收缴率低、收费成本高

陈海滨指出,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难点是“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采用合理、可行、高效的收费办法。

发改委价格司于2006年的调研表明,各省市现行收费工作普遍存在着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两个突出问题——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的征收率大多在30%-50%之间;而收费成本高一般为实际收缴额的20%-50%,这样就使得收费补偿垃圾处理费用的目的性大大降低。另外,现行的收费办法及实行过程中还存在标准偏低,处理费收缴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合理计费并采用恰当的收费方式——借助现有的收费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收缴垃圾处理费问题的关键。

“水消费系数法”收缴垃圾处理费切实可行

“水消费系数法”又称“水消费量换算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并用折算系数(单位水消费量所换算的垃圾量)直观表示。因此,利用供水系统的收费平台收缴垃圾处理费——只需将各组的折算系数输入水费收缴程序中,便可以及时分类(组)收缴垃圾处理费。

陈海滨向中国固废网记者介绍了“水消费系数法”的主要特点及优点:

⑴ 简化和规范了计量、计费方式与征收过程,操作方便。“水消费系数法”把垃圾计量、计费环节及征收等环节有机结合,使多个环节的工作一并完成。

⑵ 收费机制稳定,可靠。2009年我国自来水普及率城市达96.12%,县城达83.72%。供水收费系统经过的多年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其管理程序与过程规范、稳定。采用“水消费系数法”随水征收垃圾处理费,保证了收费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⑶ 收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将垃圾处理费随水征收,保证了其程序与过程规范、稳定。并从技术角度杜绝了“拒交”、“漏交”、“少交”等现象,以及由于人为操作造成的不公正乃至腐败行为,保证“排污者付费”原则的施行,体现了社会总体公平。

据悉,中山市自2005年8月1日起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采用“水消费系数法”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迄今已6年多,垃圾处理费实际收缴率达97%,而收费成本仅为1%。彻底解决了垃圾处理费收缴过程中的“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难题。惠州、深圳、来宾、海口等城市已采用“水消费系数法”收缴垃圾处理费,同样取得良好效果。实践证明,借助成熟的自来水收费平台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切实可行的。该方法可为国内其他背景条件相似的省市借鉴。

但是各地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宜“一刀切”,也不必追求一步到位。“应本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具体条件和发展需求,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和可行计征方法,”陈海滨最后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