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要求也逐渐增强,而交通运输和工业的发展,也使得汽车数量的持续增长,城市建设施工增加。这样就使得城市噪声污染日益严重,并且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 

  【关键词】建筑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危害 

  1.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产生和特性 

  所谓噪声,从物理学观点讲,就是各种不同频率的杂乱组合,从人类学的观念来看,就是干扰人们的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而现在道路交通噪声一般指机动车辆在交通干线上运行时所发出的超过国家标准(白天70dB(A),晚间55Db(A))的声音,道路交通自身噪音和道路行驶噪音两部分组成,其中车辆自身噪声包括发动机噪声、进排气噪声、发动机冷却风扇噪声和传动噪声。而研究表明,噪声能引起人们的精神、情绪、心理及身体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导致精神、烦恼。实验表明,40~50dB的噪声就会对听力有损害,80~85dB的噪声会造成听力的轻度损伤,长时间接触85dB以上的噪声,会造成少量噪声性耳聋。噪声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交感神经紧张、心跳加快、心率不齐、血压升高等。 

  1.2城市规划与道路噪声的防治措施 

  1.2.1城市规划 

  城市的土地利用、区域划分、人口规模等将直接影响到交通需求和城市路网建设等。因此城市规划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其它防治措施的开展。城市规划将整个可以将整个城市化作不同的区域,如商业中心、居民区、工业区、大学城。使城市的区与区之间保持协调的交通流量,车流量减小,从而减少交通噪声的危害。 

  1.2.2合理设计和改造车辆 

  按照低噪声标准进行车辆设计改造是有效的减少噪声的途径之一。采用高效率排气消音器和发动机隔音膜和采用自动变速器等适当措施可控制噪声。研制开发超低噪声的新型环保车辆也是我们的目标。比如说日本生产的小轿车12t以上的载重汽车加速行驶的噪声级,从1971年到1986年已分别下降了6dB和9dB。而我们要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车辆改装经验,经过对发动机、汽车排气、机械撞击和摩擦噪声等技术的升级,以及对于城市公交汽车采用液化气动力系统改造和动力系统隔声改装被证明是有效的。 

  1.2.3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通过科学合理的交通管制,使道路上的车辆快捷,运行流畅。也可降低交通噪声污染。比如说进入城区禁止鸣笛,在规定时间内禁止大型车辆进入城区和禁止驶入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群众密集地带。而对于通往大、中型铁路货场、中心仓库,商业中心等货运汽车,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避开噪声敏感地段,减小噪声污染。 

  2建筑噪声污染及防止措施 

  2.1建筑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分析 

  建筑施工场大小有限。随着城市发展,现阶段城区建设多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房建房”形式出现,所以施工地点大多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由于其场地一般都比较狭窄,四周的居民区较多,群众容易受到噪声的直接污染。而且建筑施工单位存在对噪声污染危害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主观上缺乏噪声污染防治意识。 

  2.2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2.2.1主管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申报的审批力度 

  针对城市建设实际情况,要着重抓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制度化。在城市建设中,施工单位一定要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实事求是地说明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和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从而预测施工噪声可能对居民造成的影响。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要进行严格的审批。要求施工单位一定要具有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张贴施工告示,以求得居民的谅解。 

  2.2.2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建筑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环保部门应该成立检查小分队,由一名副大队长全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尤其需要着重检查人口密集地区的施工情况。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快处理速度,有力地促进了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并且随着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建筑施工扰民的投诉不曾间断。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事件,也是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重要方面。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多查找自身的原因,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2.2.3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施工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如果有特殊情况一定要上环保局备案,并且尽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张贴告示,以求民众谅解。 

  3社会生活噪声 

  所谓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我们要依法行政,严把审批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职责分工,社会生活噪声则由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等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建设项目。更重要的是,检查噪声排放达标情况以及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对于不符合验收“九条件”的,坚决不予通过。已建成的娱乐场所、宾馆酒店、服务单位排放的环境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最低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夜间工作时间进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低音炮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建立严格的使用和监管制度,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参考文献: 

  [1]郭卫东,吕科,梁青槐.城市交通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对策[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2003(02). 

  [2]岳秀萍.城市噪声污染与控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05). 

  [3]李凤.家居声音环境同样讲绿色[J].人人健康,2002(02).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2-02-01起实施)[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