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通过,这是山西省在全国率先制定的一部针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地方性环保法规,条例针对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对山西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业,从严从新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一是明确了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工作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二是明确了环保部门职责。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一级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实施监督。三是将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法制化。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流域区段,暂停除污染防治设施和循环经济类以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排污企业未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四是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提出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确需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五是实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施工进行现场监理。六是建立重点工业污染自动监控制度。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与全省联网的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应当通过监控设施对企业的排污行为采取监控措施。七是对重点工业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和限期治理从时效上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环评审批后超过3年方开工建设的要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核;由省、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作出限期治理决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八是确立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实行政府组织、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制度,建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机制。九是强化了环保执法手段。对列入淘汰名录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工业生产设施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并可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等强制性行政措施。对逾期不履行政府及环保部门作出的停业、关闭、停止建设、停止试生产和停止生产等决定的企业,可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十是建立监督机制。公众享有对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排污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执法考核;政府和环保部门执法活动接受同级人大监督;监察机关对下一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执法工作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