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技术: 我国氨氮去除效率提升空间较大,且技术经济基本可控合理。氨氮作为全国约束性指标的基础储备基本成熟。“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COD污染减排工作全面开展为氨氮污染减排创造了基础,也有利于将氨氮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我国氨氮去除效率提升空间较大,且技术经济基本可控合理
受发展水平限制,我国目前部分标准的氨氮排放限值相比国外同类标准还有相当的收严空间。一些缺乏行业排放标准,以通用排放标准代替。一些治理设施简陋,缺乏深度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不到位,无法稳定达标排放,偷排漏排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早期建设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具备脱氮除磷的功能,需要进行提标改造;不少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不配套,污水负荷率低;此外,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低下、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足、监管不力等因素也影响实际处理效果,这些都使我国目前氨氮去除效率总体较低。
氨氮削减工艺主要分物化和生化两类方法。物化法处理投资成本高,运行费用高,易造成二次污染。生化法具有条件温和,处理成本低、二次污染少等多种优势,国内外针对氨氮处理的新技术研发主要集中在生物处理领域。传统的生物脱氮工艺具有有机物和氮去除效果良好等特点,经改进和优化后在目前脱氮工艺中占有较大比重,包括A/O工艺(厌氧—好氧法)、多级A/O脱氮工艺(多次交替使用硝化和反硝化池)、A/A/O工艺(厌氧-缺氧-好氧法)、SBR工艺(序批式反应器)、曝气生物滤池(淹没式曝气生物滤池)等工艺,其氨氮去除效率可达70%~80%,其中部分工艺在90%以上。氨氮控制不存在技术上的制约因素。选择合适的生化工艺,只要运行调试得当,氨氮去除效率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技术经济合理性也是有保障的。
氨氮作为全国约束性指标的基础储备基本成熟
适合于全国进行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区域性而非局地性的污染物;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有基础;控制对象是一次污染物,最好也不是混合型污染物;有治理减排途径,减排技术经济合理,经济负担可以承受。根据氨氮污染物自身特性,氨氮属于一次污染物,而根据我国氨氮污染的现状,氨氮属于区域性而非局地性的污染物。“十一五”以来,我国在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排放统计数据完整性、减排目标制定及实施考核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积累,氨氮纳入“十二五”约束性指标成为可能。
自2001年起,我国环境统计中增加了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指标,从而使点源氨氮统计数据得以完善。全国污染源普查查实了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摸清了污染源的流域、区域和行业特征以及治理情况,掌握了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状况,氨氮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得到进一步提高。随着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和未来环境统计调查体系的继续完善,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数据的对接将进一步夯实氨氮总量控制的数据基础。
2007年,环境统计全国中氨氮排放量132.4万吨(不含农业源)。其中,工业氨氮排放量34.1万吨,约占氨氮排放总量的26%。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98.3万吨,占氨氮排放总量的74%以上。生活污染物在其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由2005年的64.95%上升到2007年的74.30%。根据2007年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氨氮排放量约31.4万吨(其中种植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占93%)。与总氮较多地来源于面源有所不同,农业源、面源对氨氮贡献比总氮相对偏小,也使氨氮总量控制可以比总氮总量控制先行一步。以工业加生活源为基础,辅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农业源,基本可以覆盖氨氮排放总量的重点。实际上我国淮河流域“十一五”规划等已将氨氮指标明确列入规划目标指标。
COD和氨氮污染排放具有高度的同源性,氨氮总量控制与COD控制模式也基本类似。目前各项COD污染减排制度、技术措施都对氨氮污染防治工作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COD污染减排工作全面开展为氨氮污染减排创造了基础,也有利于将氨氮减排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