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关注。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针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呈现出的全局性、严重性和复杂性,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直接或潜在影响的一种必然选择。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立法的现状和加强农村环境立法的紧迫性,最后提出了如何加强农村环境立法的具体建议,以求通过立法推动来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和促进我国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农村环境立法 产业转移 权利救济一、我国农村环境立法现状

  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环境法9部,自然资源法15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国家环境标准5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 项,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中国现有的环境保护立法更主要关注的是工业污染防治与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对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关注不够。

  首先,我国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零散地分布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而且在几个主要的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切实反映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需求。第二,我国现有立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大多从宏观出发,流于表面,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大多数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是像这类口号性的语句,缺乏具体的保护和惩治机制。同时我国一些省市也出台了有关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但仔细一看会发现许多内容是照抄、照搬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这些法规本应弥补国家农村环境保护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遗憾的是却没有能够出台既符合当地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第三,从可预期的环境立法规划数量看,“在国家环保总局近期公布的178 项立法计划中,直接属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只有《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和《农村环境监察规范》,包括《环境保护法( 修订) 》在内的与农村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17项,不足1 /10”。

  二、加强农村环境立法的紧迫性

  加强农村环境立法不仅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一种理论上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对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的现实威胁,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民的环境权已经迫在眉睫。

  1、产业转移伴随着污染转移

  产业转移是发生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之间的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达区域的部分企业顺应区域比较优势的变化,通过跨区域直接投资,把部分产业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区域进行,从而在产业的空间分布上表现出该产业由发达区域向发展中区域转移的现象。产业转移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它能够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带来大量的投资和就业机会,随之而来的就是快速增长的GDP,因此产业转移已经成为国家大的政策和方向。然而在进行产业转移的同时,很可能就会发生污染转移,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坚持节能环保,严格产业准入”,“严禁污染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的转入”等等,但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真的能够做到严格把关吗?结合今年来的一些污染事件,只能说结果并不如人意。造成安徽怀宁铅污染的博瑞电源有限公司、造成湖南嘉禾铅污染的腾达公司都是当地招商引资引进的;污染甘肃天水水源地的奔马啤酒厂也是由东部地区搬迁到当地的。城市向农村转移是产业转移的一个主要方向,在给很多农村带去机遇的同时也带去了对环境的威胁。像癌症村那样的例子虽然是极少数,但是这已经足够引起我们的重视了。对于很多经济落后的农村来说,从城市转移而来的工业项目极具诱惑力,但是最后却有可能欢天喜地地迎来了一场灾难。要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单靠农村自身的监管和控制能力是不可能的,像“坚持节能环保,严格产业准入”这样的口号性政策也难以取得实效,唯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相关事项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癌症村这样的悲剧的发生。

  2、农民在面对具体环境问题时的权利贫困

  当前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紧迫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于农民在面对具体的环境问题时一方面缺乏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缺少切实有效的救济手段。从主观方面说,大多数农民由于本身受教育水平不高,农村的医疗条件又有限,一旦发现出了问题的时候都是比较严重的地步了,就比如很多的农民发现自己得了癌症的时候,一般都是后期了。等到发现问题寻求救济的时候,大多数农民还是本能地倾向于找领导找上级,这样的一种救济方式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不稳定性,而且会耗费很大的时间和精力,有时甚至会对受害的农民及其家庭造成第二次摧残。从客观方面来看,当前受到侵害农民想要获得救济也是苦难重重。首先,现行环境法当中缺乏对农村、农民、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等相关概念的明确,由此致使农村环境保护法的框架、调整对象、针对主体等具体内容存在着适用区域过广、调整对象过多、监管主体过杂以及限定内容过多的缺陷。第二,在环境法治实践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测度和标准的具体化,这是环境法治不同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重要内容。环境权利的维护通常涉及空气质量、水源当中微量元素含量和土壤沙化程度测量等具有科学内涵的数据检测,这是普通农户或单独个人难以把握的知识。而且,由于相关环境问题产生具有一定的实效性,要求测度主体不能过分远离问题的发生地。但是中国现有的环保机构数量和覆盖面都还不尽如人意,这样农民无法便利地获得环境测度的准确数据,这使农民在主张和行使权利的过程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四是司法救济制度的缺失。当前,中国的环境立法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诉讼制度设计,而是沿用了既有的三大诉讼制度。这一缺陷相当明显,环境事故通常不只存在一到两个受害者,其往往对某一区域带来比较严重的影响和后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公众环境权利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