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析了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存在的立法空缺、制度不足、政策缺陷问题,探讨通过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良性架构,发挥政府的宏观性指导作用、法律的主体性保护作用、公益诉讼的关键作用,建立多样化的循环经济模式、设立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管理机制,使农业资源得以有效分配、使资源压力有效缓解,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齐心协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效推进小康社会全面建设,有利于城乡经济向着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当前我国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业科技发展滞缓、农业资源匮乏、农业生产效益低、农业资源利用率不高,并且长期以来一直是粗放经营,农业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加剧。农村中普遍存在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环境质量下降等生态问题。在经济效益和利益追求的推动下,人们往往忽视了保护农业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并进行可持续利用,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要求,只有将循环经济推广到农村当中,才能有效改革农村经济增长模式。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关系到传统农业资源利用方式的改革,还与环境保护息息相关,农业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综合使用对于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笔者对农业循环经济影响下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有效解决相关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问题提供参考。

 1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困境分析

严重的人口压力以及对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使得我国农业环境日益突出:①农业自然资源面临短缺。例如耕地逐渐减少、土壤肥力流失、农业水资源缺乏、水资源供应问题严重。②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耕地和草场面临退化、水土流失严重、盐渍化现象严峻、土地沙化问题日益普遍。③环境污染问题严峻。水资源、大气、土壤等各方面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当前农业资源环境条件正在不断恶化,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问题亟需解决。

1.1立法方面的空缺当前国内法律在保护农业环境资源方面已经获得较大的进步,基本的保护框架已经形成,并且还形成了相关的综合性立法文件,如《农业法》有着对农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专门性规定,《环境保护法》有着关于保护农业环境的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专项的具体立法文件,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这些立法文件在保护农业环境资源方面有着极大的贡献[1]。

然而,已有立法都有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与当前的国情有所脱离,当中的缺陷和不足还没有及时完善。农业环境与农业资源的立法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是依照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的,虽然立法上对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都有着许多协调性规定,但是立法体系上的分立以及并存,会导致某些不和谐因素的产生,使得调整手段上有抵触、矛盾、割裂、重复的现象发生。此外,农业资源环境的立法有很多笼统性的、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现实操作性,使得现实执法效果大受影响,难以避免执法漏洞的出现。

1.2制度方面的不足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之所以产生资源环境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不协调所造成的。由于人们在环境保护和个人利益之间往往选择维护后者,使得农业生产时缺少对环境耗损成本的计划和计算,也缺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破坏环境资源的意识。另一方面,从整治制度的角度看,环境资源日益稀缺,利益集团形成与社会阶层分化的现象日益明显,使得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利益的平衡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会导致治理环境资源的国家资金难以发挥效力,进一步导致治理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工作陷入顾此失彼的地步。

1.3政策方面的缺陷已有关于资源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制度超过十项,比如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退耕还林政策、生态移民政策以及矿产资源税等。然而这些补偿制度的自身作用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资源利用的低效率、政策过于单调死板、投入力度有待提高等,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管理模式过于死板,没有较高的灵活性,不同地区的资源保护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此同时,平衡机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相关部门难以将当期的相关资源、资金、组织、人才以及技术有效协调和运作起来,甚至出现了因经费浪费、争夺经费而导致的忽视管理的现象发生[2]。

2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良性架构

2.1发挥宏观方面的全面性指导作用对农业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涉及整个民族的利益。若市场无法对行业间、地域间的利益矛盾进行良性调节,国家就应当设计一系列宏观制度,对管理问题、利益分散问题进行协调,以解决其与环境保护的客观性冲突,并使各类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得以化解。第一,政府应当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在考虑农业资源环境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政策性扶持,统一评价标准,设定一系列具备硬性和执行性的约束机制,利用宏观调控对耗能高、污染严重的生产部门进行限制和约束,建立起良好的制度环境。由于企业完成低能耗目标的手段就是规模经济,只有当企业形成了规模经济时,资源消耗量才能达到最小程度[3]。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型,逐渐从粗放型转变成集约型,实现规模性的经营,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第二,国家应当通过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区域之间的分工,使区域功能有着明确的定位,通过国家补偿的方式平衡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此外,还应当加大对有较大贡献的个人或地区的补偿力度,使其获得较好的利益补偿,缓解利益矛盾。第三,政府在规划新农村建设时,应注重与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保持两者的同步性和协调性,重视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废水、废弃物和污染物建立科学有效的处理设施,以防止植被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还应注重在项目建设之前开设环境监测,避免不必要的环境破坏。

2.2发挥法律方面的主体性保护作用在立法方面,应当在农业环境资源的立法当中确立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为该方面的立法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方向。虽然国内的立法已在一定程度上使农业环境恶化得到缓解,但是总体上还是缺少可操作性,亟需建立起完备的资源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度,使得相关的考核制度、规划制度得以良好落实。此外,与农业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体系应当被保护,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多以合理利用和保护某种农业环境资源作为立足点,通常缺乏关于资源整体联系的深度考虑,在综合调整保护方面也缺乏明确规定,亟需出台综合性的农业资源和环境管理条例,将各类因素统一并形成整体,并对某些重要问题作出全面性、系统性的规定。在执法方面,要设立具备规范性、可执行性的执法流程和程序,使执法人员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同时建立惩罚制度,有效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关于农业环境资源的案件(尤其是公益诉讼)时应当秉承认真的态度和公正的理念,作出慎重又具有社会意义的判决。在守法方面,要注意发挥宣传的作用,对群众进行多方面的教育,使其对农业资源保护知识有充分了解,培养他们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意愿,将节约农业资环、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成公众的自觉行为。

2.3发挥公益诉讼的关键作用当前我国环境问题不断恶化,污染问题越来越严峻,水质恶化、大气污染、臭氧层破坏、森林资源锐减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存环境和身心健康。公众缺乏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意识,是当前环境污染无法获得控制和治理的原因之一。环境诉讼一方面有助于调动公众保护环境、与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国内环境污染投诉无门的尴尬现象,为大众揭发、举报污染环境的恶性行为提供一个畅通渠道和途径,促使行政部门将执法工作落实到位,形成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力量和影响力量。

首先,应当重视诉讼的民众基础的建立,培养起广大群众的诉讼意识、公益意识以及环境保护的意识,避免使公益诉讼陷入形同虚设的境地。政府也应当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号召公众积极为环境保护奉献力量,为环境诉讼积累起坚实的群众基础。许多民间环保组织对环境保护事业奉献出了巨大的力量,是环保事业的中流砥柱和坚实力量。这些民间组织能够把相当范围内的群众力量聚集起来形成环境诉讼的力量,法律应当赋予该类组织以诉讼权利使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4]。

其次,应当对国内的环境诉讼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和完善。比如,拓宽原告的范围、合理设定和降低诉讼费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当前众多污染事件当中的受害者都是不确定的,使得诉讼的难度增加。或者受害者难以举出明确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为环境诉讼增加了难度。上述的两种情况在现实当中往往以法院不予立案作为结果,使得民间组织和相关公民投诉无门,自身合法权益失去保障。实际上,环境权益的享有者以及保护者都应当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或者说国家公民,所以国家有必要在立法上将诉讼原告范围扩大,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环境污染事件的始作俑者大多数是具有财势或优势地位的财团、企业以及单位,甚至政府机构,它们通常不缺乏技术优势、信息以及资金,而作为原告方的公民、民间组织或者小企业通常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对事件收集证据,也难以承担起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因此,立法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处理方法,把更多的举证责任分配到被告一方,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负担,使更多环境污染诉求能够得到合法处理。一般而言,环境侵权诉讼案件都会涉及到许多专业而复杂的知识,涉及面也非常广泛,原告方通常也是昂贵技术鉴定费用的承担者,但是作为原告的公民或者民间组织对此是难以承担和接受的[5]。国家必须对环境诉讼的费用作出合理规定,减轻原告的负担,以鼓励群众积极维权。

2.4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最终归属循环经济是使农业资源得以有效分配、使资源压力得以有效缓解的战略性措施。首先,要建立起多样化的循环经济模式,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加大推广已研发的循环经济模式,比如沼能的综合利用、农业节水等。加大对于高新技术(比如生物技术和核技术)加工农业有机肥料的研究力度和创新力度,合理规划和管理各种资源,对微生物资源做好充分利用。其次,要尽快设立关于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的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将科学的生态价值观植入他们的观念之中,激发他们参与循环经济的热情,使参与循环经济成为他们的自发行为。此外,政府也应当具备危机意识,将循环经济的发展放在农村建设工作的首要地位,尽快设立关于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的管理机制。

3结语

农业资源保护是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学技术手段,协调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自然资源利用的关系,对破坏和滥用农业自然资源的行为所实行的监督管理。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保护问题与当前农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息息相关,妥善处理和解决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保护问题需要政府的努力和社会大众的配合,不仅涉及宏观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法律方面的设计和保护、制度设计上的建设和相关立法的完善,还与实践行动息息相关。需要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循环经济作为发展的最终归属,通过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有效推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