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工程实例和文献资料,分析了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现状、管理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途径和机制,总结可借鉴的经验,并对国内外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则、策略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化,研究现状
1建筑垃圾资源化概述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资源化一般意义上是指将建筑物拆除之后工地剩下的或者施工现场浪费的一些废弃固体物质,通过相应的技术方法和一些管理措施,回收其中有价值的物质并加以加工再生成产品的过程[1]。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通过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一方面可以适当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起到减少安全隐患、保护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原生资源的消耗量,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并且能促进建筑垃圾的循环经济发展[2]
2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2.1国内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经济参考报》记者在京、津、冀、鄂、吉、辽等地调研了解到,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建筑垃圾产量可达20亿t以上,并且每年的平均增长速度有可能达到10%以上,建筑垃圾的产量正在以一个巨大惊人的速度增长着,但是建筑垃圾的处理及再利用的效率却非常之低,建筑垃圾资源化率更是非常之低。这些待处理的建筑垃圾就严重危及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与城市环境,甚至危及国民身体健康。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与处理,我国起步是比较晚的,最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而刚开始的范围也仅限于一小部分大城市[3]。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的直接法律是相对匮乏的,对于一些违规违法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为,缺乏有力的处罚制度,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少花钱甚至不花钱,采用一些简单的掩埋焚烧方式,随意处理有害于环境的建筑垃圾。伴随着建筑垃圾日益增加的严峻形势,近年来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将注意力投向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研究,开始尝试从技术层面、法律角度、市场层面等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进行研究。在技术层面上,李佳彬、孙家瑛、朋改非等学者,通过对比再生粗骨料与天然骨料的特点,采取实验对比再生混凝土与普通混凝土的力学性能,进而得出可以通过调整水灰比来使再生混凝土获得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在政策法规及管理上,因为制度观念的落后、监管机制的不合理、奖惩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细致,我国的建筑垃圾管理的转型尚存在很大困难;在市场层面上,再生建筑材料由于技术层面的不完善,再加上部分商家对于再生建筑材料的质量的担忧,导致一些建筑材料的利润水平很低[4]。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形势严峻,虽然得到广泛关注,但在资源化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激励机制的缺乏、相关研究与工程实际应用的差异等细节方面的原因,我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的任务依旧艰巨。
2.2国外现状及可借鉴经验
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处理方法非常实用,很多发达国家已经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这些发达国家的法治体系完善,技术相对成熟,在这样的前提下,建筑垃圾成为了一种资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分支力量。美国是最早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的发达国家之一,早在1915年就已经开始对筑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沥青进行了相关研究和再利用。通过相关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再加上资源化技术的相对成熟,相关企业不得不有意识地采取资源化措施处理建筑垃圾,使得美国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几乎达到100%。同样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也是非常重视。从1954年开始,日本先后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建筑垃圾的再利用率必须要达到的要求[5]。此外,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实施了“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通过事先的一些科学管理可有效控制措施,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方面,国外的专家学者和环保企业都积极参与,在技术、监管、社会等层面上,都对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发展有很大借鉴意义。在技术层面上,由Zegaetal提出的在垃圾破碎环节增加一个垂直冲击式破碎机来改善再生集料的质量和粒径,通过集料比例和粒径的调整,将建筑垃圾制作成路面材料;在监管层面,实践工程表明:大部分资源化系统运行价差的企业是因为缺少激励;如果适当推行环境税和资源化补贴机制,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相关企业就会产生规模效应。建筑垃圾资源化能否大规模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部门能否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政策。在社会层面,国外学者调研发现:建筑垃圾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设计的变更引起的;建筑承包商、设计师等对于再生产品的评价和再生产品的推广使用有很大影响。总之,在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完善的,政府的激励机制也相对完整,市场推动机制也相对全面,对于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
3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相关建议和行动措施
3.1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在建筑垃圾处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及政府监管等方面,仍存在很多缺陷,管理体系比较落后,处于一种政企不分、管理与执法混淆的非正常状态,严重影响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整个资源化过程中各部门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推动资源化的健康发展。
3.2做好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数据库建立
对于拆建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种类的建筑垃圾,应该做好分类,根据其可资源化的程度采取不同的资源化措施,从而最大程度的发挥建筑垃圾的再生作用。此外要将建筑垃圾相关的数据如上一年废弃物数量、再生利用率等及时公开,既方便学者们更新研究数据,又能更好地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资源化工作。
3.3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激励机制
由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高投低收的现状,很多企业不愿意加入这样的行列,所以需要政府加大对资源化企业的扶持力度。一方面可以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另一方面对一些资源化达到一定规模,且效益较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3.4加大建筑垃圾排放收费标准
如果提高了建筑垃圾的排放费用,一方面让企业最大限度地发挥材料作用,可以在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另一方面可以将增收的费用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管理科研工作。此外,还要对一些不按照要求处理建筑垃圾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
3.5做好质量评定和质量认证
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而生产的建筑材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关企业或是人员对其质量问题存在疑惑,所以才不敢去使用。所以就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质量评定和认证工作,并完善认证体系,让消费者放心。
3.6积极宣传再生产品
政府及企业需要增加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宣传,让使用者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概念及其性能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同时还要对一些已经有所成就的资源化企业做好宣传,发挥其典型模范作用,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行列。
3.7做好资源化技术研发工作
虽然现在已经有一些资源化的技术,但对于一些比较难以处理的建筑垃圾,该如何转变成再生建材仍需要更深层次的研究。一方面这需要科研工作者做好科研工作,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过程中的一些技术难关,要及时攻克,另一方面需要国家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如此,才能够更好地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工作。
4结论与展望
通过比较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程度,得出国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尚处于一个比较落后的阶段,需要从国外的先进方法中汲取经验,从政府、企业、社会等多角度,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监管体系和激励处罚机制,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覆盖范围,真正做到再生利用率较高,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1]左浩坤.北京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及处置设施建设分布研究[J].环境卫生工程,2011,19(2):63-64.
[2]朱东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分析[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吴泽洲.建筑垃圾量化及管理策略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王莲伟,魏志清.西安市建筑垃圾现状分析及再利用措施[J].建筑科学与工程学报,2007(3):91-94.
[5]吴金莲.南京城市房屋建筑垃圾产量趋势以及资源化产业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陈燕平,胡华龙,李治琨.日本固体废物管理与资源化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