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楼宇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的干扰越加严重,本文以实际工作经验为依托、探讨以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控建筑施工扰民问题。
关键词:建筑施工扰民 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为改善我区的声环境质量,减轻建筑施工对百姓的干扰,对建筑施工噪声要建立起有针对性的执法工作机制,保持对建筑工地的持续监管,依法行政,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沈阳市和平区位于城区市中心地带,楼宇经济占有很大比重,各大地产开发商云集。由于城市整体规划,“金廊”工程的建设和长白地区新城区的开发,使得辖区内的建筑工地较为集中。现根据工作实际,就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执法工作进行分析探讨。
一、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1、昼夜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建筑施工在6:00―22:00期间施工本属正常,但因建筑工地作业面积小,距离居民区较近,引起附近居民上访,这一类性质的环境信访应考虑建筑施工厂界限值与区城环境噪声标准,对施工单位加以限制。
2、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不在6:00―22:00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引起百姓强烈不满,导致上访量过大,居民与施工方发生冲突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产生问题有二:一是属于建筑工艺要求,必需连续作业不能停工,但需环保部门审批允许在连续浇注时期为期较短的夜间施工;二是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施工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这两种夜间施工对影响百姓来讲实质是一样,经审批建设项目的有一定时期限制,后者有不确定性。
3、夜间施工的客观主要原因
通过日常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辖区内的施工单位有30%没有开工许可证,因赶工期未经许可陆续开工,一边开工,一边补办手续。其它夜间施工单位没有夜间施工许可的,也占80%以上。过去,由于居民的环境权益不明显,对干扰自己生活的污染问题反映的不是很强烈,而现在人们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对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噪声扰民问题成为环境热线投诉的一大热点,特别是进入夏季,这方面的投诉明显上升。据我局信访科统计,噪声扰民占全年信访总量的60%左右,全年达到600余件,600余件中大部分是建筑施工噪声与三产噪声。施工单位在面临着巨大的环境管理压力,进行夜间施工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⑴甲方要求乙方工期时限
建设单位(甲方)在与施工方(乙方)签定合同时,要求施工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期,一般时间较短,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在合同期内保质(监理)保量(工期)完成任务,采取了增加工时来完成。
⑵限道限时运输
交通、环卫等部门对施工单位的道路限制与时间限制是施工方延时施工的又一个原因。白天有的道路是不允许罐车进主要市区的,只好改在夜间运送混凝土。
⑶北方气候原因
由于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我市建筑工地最好的施工季节是每年的5-10月份,共5个月150天左右,除大风、扬尘、雨天外所剩最佳施工时间实在有限。
⑷建筑工期要求
遇有特殊工期如混凝土连续浇注阶段是不能停工的,停工将导致混凝土凝固,第二天再接着浇注,混凝土之间将“分层”导致建筑质量下降。
4、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主观原因
一是施工方环境意识淡,只考虑自己的工期,不管周围百姓;二是相关部门把关不严,特别是建筑部门的主管单位,要求各施工单位不严,造成没办手续、没有向当地居民、公示情况下开工;三是环保部门虽有在审批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噪声污染,但一般情况下办手续的单位是甲方,而产生污染的是乙方,甲方对乙方不作太多的要求,如是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才出面交涉;四是遮挡不够也是给环境带来强噪声的一个原因。施工方不规范作业,对楼群不做遮挡,强发声设备随意安放也将对环境带来污染。
二、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控
环保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一定要严把审批关,与建设单位签定除工期需要夜间施工之外的不在夜间施工的承诺书,具体提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和监督管理要求:凡涉及钻孔灌注桩、混凝土浇捣等必须延续到夜间作业的,根据夜间施工审批原则:应提早开工时间,压缩夜间施工时间,审批部门尽可能在审批夜间施工时做到以小时为单位;夜间时段内不允许新开桩基;凡影响同一噪声敏感点的多家工地申报夜间作业时,应协调在同一夜间时间段作业;同一工地不同施工队必须统一申请夜间作业时间,避免轮番夜间作业不间断扰民。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时应提供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根据情况设立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将高噪声设备与噪声敏感区隔开;合理设置高噪声施工操作位置,使其远离噪声敏感区;同时环保部门应主动与所在地的交巡警、渣土、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夜间施工管理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以便及时解决因施工造成的矛盾。交通部门在对夜间运混凝土限路的同时要通知环保部门限路详情,以便环保部门掌握各条道路的限路状况。
建立诚信制度体系,对多次不接受当地环保部门警告,甚至无视环保部门处罚的,有关建设部门每年对施工单位资质评定过程中环保部门要有发言权,对诚信记录不良者建议对其资质进行降级。另一项就是暂停企业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验收,并通知银行,让银行停止该企业所有银行信贷业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绿化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建设单位办理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取得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同时,要向环保部门交纳可能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夜间强行施工的保证金。建立“保证金”制度后,可根据交款方的诚信记录与违法情节,扣除适当比例。对施工方要清除当地市场,不允许其再在本地区建筑施工作业。交通警察应及时制止夜间罐车驶入施工现场(特殊工期除外)。
为了能更好制约夜间施工问题,应该从源头解决。我们应该让混凝土提供商停止夜间供应混凝土。工地夜间噪声的主要来源就是在浇灌混凝土时振捣棒和罐车发生的声音。如果夜间停止供应混凝土,建设单位自然不能作业。
三、建筑施工噪声的日常监察及管理
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对于夜间施工单位经多次告诫仍不能整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要执行处罚上限。在对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除清除当地房地产市场外,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实行公众参与制度,群众监督,发现违法企业要及时上报到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夜间建设施工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一是下发通知加强管理。向建筑施工单位下达加强内部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强调加强内部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噪声扰民的危害性,从源头上制止噪声扰民。二是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建立专项整治施工现场监督值班制度,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坚持24小时在岗在位;坚持监督投诉电话24小时开通;坚持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坚持文明执法。三是严格查处机制。及时受理居民群众的投诉,接到投诉24小时内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防止有些施工单位钻政策空隙,明明可以早结束夜间施工的,以为只要拿到夜间施工许可证就可以整夜连续施工,而不顾工艺上是否需要,环保部门一旦进行夜间审批一定要跟踪审批时限,防止超时限施工现象发生。
四、建筑工地的排污费征收
城市建筑工地基本上有四个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不同的施工阶段有着不同的场界噪声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有详细的规定,我们在排污核定时需注意执行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作为直接的责任者,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而这四个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的施工通常不是由同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这就需要我们及时了解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工情况。如建设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及时处罚。建设单位办理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取得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但往往施工单位并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及时申报。如果我们不及时的掌握情况,就会造成工期短的施工单位完工撤出(如土石方),排污费追缴困难。所以我们在依法征收建筑工地排污费时,如果做到“五及时”,即及时申报、及时核定、及时催缴、及时处罚、及时执行,建筑工地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将很容易开展。
在解决建筑工地的监察管理、噪声扰民、排污费征收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提高了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环境保护、创和谐社会的认识,同时也规范了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程序,提高了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近年来使我区的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参考文献:
[1]程曹轶,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策略,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8):151-152。
[2]梁殿军,推行“3×6+1”执法模式适应新形势环境监察需要,环境保护,2010,(13):28-29.
[3]张艳桥,对推进“3×6+1”环境执法创新工作的探讨,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0,(1):35-36.
[4]李元森,浅析环境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环境保护工作创新与发展,1146-1149。
[5]沈阳市环保局编制法律法规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