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建设项目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投诉越来越多,本文结合建设项目施工噪声扰民的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的特点及笔者的实践经验,提出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对从事环境监察的相关人员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建设项目;噪声;措施   

  一、施工噪声的概念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主要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类。其中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环保部门管理。在城市中,建设公用设施如地下铁道、高速公路、桥梁,敷设地下管道和电缆等,以及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现场,都大量使用各种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使原来比较安静的环境成为噪声污染严重的场所。某些施工现场紧邻居住建筑群,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 

  二、公众关注噪声污染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老百姓环境意识的增强,广大市民对日益增多噪声污染问题就越来越敏感,特别是节假日和夜静人静的时候对噪声扰民问题就越显突出。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噪声扰民现象仍然存在。近年来,环境监察部门在噪声管理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由于噪声源点多、分布散,特别是由于城市建设的飞快发展,对噪声的管理难度加大、要求更高。管理工作难免有不到之处。公众要求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工作和休息环境是合情合理的。 

  三、环境监察部门施工噪声管理的主要措施 

  笔者根据近年来在环境监察部门的经验,总结了一部分施工噪声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宣传国家噪声管理的法律法规,鼓励群众监督 

  近年来,环保部门将有关噪声管理的宣传材料分发到所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现场,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将环境噪声管理方面的事例加以重点报道。还借每年一度开展的“六五”环境日宣传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环境监察部门为便于广大市民投诉,专门开通了环保投诉电话,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做好举报投诉工作,监察部门制定了投诉电话管理制度,确定由一名监察部门领导专门负责,并由一名熟悉业务的监理人员值守。对群众投诉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认真做好记录,能及时处理的及时查处,不能及时查处的,由局领导审批,交有关部门查办。此外,环境监察部门可以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每周安排局长亲自接待市民投诉。对市民投诉的噪声扰民问题,做到了有投诉、有查处、有结果、有反馈。从而密切了党和政府同广大市民的关系,充分发挥了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重点时间段、重点区域的施工噪声管理 

  为了给广大市民特别是为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和考试环境,每年在中考、高考期间,为确保考场环境,环境监察部门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 

  每年的高考期间都发布《关于加强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采取重点监控,实行白天和夜间拉网式巡查,现场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并专门制订《夜间巡查工作制度》,保证了夜间巡查工作的规范进行。 

  以本市为例,仅2010年全年就出动检查人员近1000人次,车辆200余次,先后对近500家噪声源给予口头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噪声管理难度大,牵涉部门多的特点,我局又与市容局、工商局、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通告》,从而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加大管理力度。针对问题较为严重的重点区域,局领导都亲自带队,联合市容、公安等部门联手出击,采取先进行宣传教育,下达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集中整治。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终于使这一难点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根治。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报社,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此外,我局还制定了局长上路巡查制度。规定每逢星期三由一名局领导带队上路巡查。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三)鼓励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控制噪声污染 

  施工企业是产生施工噪声的源泉,因此,施工单位在平时施工中加强管理,积极自制对于控制噪声污染有着强有力的作用。当前,部分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噪声污染的危害认识不够,防治意识差,认为夜间连续施工只是短暂行为,对附近居民没有多大影响。主观上缺乏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识,使噪声污染的治理严重滞后。有些建筑施工单位甚至野蛮施工,将环保部门同意施工的批复作为回复群众抗议的挡箭牌,不自我反省。环境监察部门应积极同施工单位沟通、联系,以“先教育后处罚”方式,从施工单位的主观上加强其环保意识。鼓励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特点和施工的现场条件、施工所用的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加强管理,采取相应的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但是,对于不听劝阻,屡查屡犯的施工单位,环境监察部门要要依法严惩。 

  (四)狠抓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一般分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管理也应纳入这一基本建设程序,将“三同时”管理制度与其相结合。目前,“三同时”管理是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的薄弱环节,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普遍存在。首先,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审批管理,特别是对夜间作业的申请,环保监察部门必须实地考察,从严把关,综合分析,从经济与环境双赢的角度出发,规范审批程序。其次,要狠抓对于施工单位的监管。通过加大对建筑单位施工噪声污染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增强建筑单位治理噪声污染的力度,减少夜间施工的频次。对于违反夜间施工作业规定, 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环境监察部门应该严厉打击。对于经过批准的夜间施工行为,环境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其的监督执法检查。对在施工中发现违背审批意见的行为及时制止,以切实减少施工对公众的影响。最后,在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察机构也要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在项目的试生产阶段,环境监察就应该同时进行,及时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监测和记录,提出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报告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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