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 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
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4)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
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
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5) 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6) 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7)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二、 目标与原则
1) 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2) 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m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3) 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