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已不容乐观。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象小城镇、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这类小型、较为集中的排污主体其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及时建设或建成后未能正常运行。虽然我国在过去10年对环境问题十分重视,已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我国上述排污主体有其特殊性,如其数量多,规模大小相差较大,基础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等。有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依靠当地政府,其环保投资已成为城镇建设发展的关键。我国八五、九五期间已经针对我国小城镇、特色工业园区污水的特点做了大量的研究,且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投资省、效率高的处理工艺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已经投资建成的部分小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由于日常运行费用的重负不得不经常停运;对于众多正在起步发展的小城镇、即将建设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效率再高的处理工艺也需要一定资金来建设、运营污水处理厂。
目前,我国此类小型污水处理厂一方面根据国家政策、城镇发展的需要必须建设,另一方面其自身存在的特点又使得其建设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采用BOT 方式建设进行研究和探索。
1 关于BOT
世界上基础设施建设私有化的概念出现在18世纪[1],但真正概念的BOT形式是在 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香港形成并开始实施[2]。
尽管目前世界上采用BOT形式建设基础设施时,操作及具体实施有很大差异,但是关于BOT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构想都是相同的[3]。
BOT从原理上讲非常简单,BOT代表的是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这是一种直接吸收私营企业资金和技术(包括外方企业)的方式,用以建设、运营和转让给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计划,并据此组织这个项目,政府授权给下属公用专业公司,邀请私营企业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经政府批准,某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运营该项目一定的期限(通常20~50 a),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时,将该项目无偿转让当地政府运营。
采用这种形式操作的项目即为BOT方式的项目。BOT最本质的特点是使私营企业资金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更好吸引私营企业资金,目前还有一种BOO方式,即 Build-Own-Operate,在该方案中,专营公司有无限期的运行特许权。因此,不同的BOT结构,用在不同项目中,其意义各不相同。
事实上,根据财务评估可以得出,一般超过30 a专营期的话,每延长一年收益对整个投资回报的效果差不多是负的,一个30 a的BOT项目与一个延长的BOO项目之间的差别并不大,据此看来,国际上通用即为BOT方式。
在BOT项目中,最重要是资金的融资方式、风险的分担、资金的结构、回报率的确认以及政府与专营公司各自的地位等因素。BOT方式不仅是一个融资的协议,而且还是一个长期专业化的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公私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