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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2-01-09 16:59:53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充分发挥节能减排的作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要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范(试行)》(粤环〔2009〕77号)落实在线监测及中控系统、台帐管理、水质监测和水量自动计量装置等各项要求(若有新文件出台则按新规范标准执行)。

   运营单位要制定水质监测制度,取样频率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取样点应相对固定,进水取样点一般设在细格栅后、沉砂池前,出水取样点设在工艺处理末端的排放口。COD应采用重铬酸盐法分析监测。日常运行的流量、水质监测数据至少应保存一年。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施的运行状态,曝气池的溶解氧量、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由计量部门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如需维修、停用、拆除或更换的,必须先征得区环境运输城管局批准同意。

   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异常通报机制。一旦发现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出现异常,运营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在线监测设备一旦发生故障,运营单位应当在72小时内修复,不能在72小时内修复的,应当启用备用设备。

    第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备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或审批意见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经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对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的3个月内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累积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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