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各分局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企业污水处理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防止超标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影响稳定运营。
第十九条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条 落实《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http://wsxm.cin.gov.cn/login.aspx)填报责任制度。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项目的信息报送工作,项目运行信息为每月一报,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信息。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任单位负责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在建运行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信息,并负责对运营单位填报的运行信息进行核查,对信息真实性负总责。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对全区在建和运营污水设施的数据进行审核。
落实《重点企业减排信息月报制度》(http://wry.gdepb.gov.cn/wry)的要求,做好减排信息月报系统信息填报工作,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各分局要严格执行BOT合同约定,严格按照达标污水处理量和达标出水水质双结合的要求划拨污水处理费。
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监测,每季度第一个月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其他月份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确保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监测结果及时告知责任单位和项目公司,并作为污水处理费支付的重要依据之一。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指标有一项被认定为超标的,责任单位应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与运营单位必须在BOT合同中对具体扣减标准进行约定),并责令运营单位整改。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对超标排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环保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现下列问题,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及各分局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系统、中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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