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二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试行)
(三)置换量的核定
1、可置换或交易的工业项目减排量为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采取治理或永久性关停等措施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减排量,且不超过按照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定核算的减排量。因市场等因素造成产品产量减少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不作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或交易量。
2、以工程和管理减排为置换措施的,在工程和管理减排措施未经环保部污染减排核查前,其可置换量为该工程减排措施预计削减量的60%;以结构减排为置换的,在环保部污染减排核查前,其可置换量为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中污染物排放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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