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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二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试行)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2-01-09 17:03:52

    2、对于上述重点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热电联产项目供热部分总量,按照上级政府下达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置换。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尚未确定的,可按照省政府下达给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置换(在省政府下达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之前,全省统一按照以下削减比例置换:二氧化硫11.3%,氮氧化物13.9%,化学需氧量10.6%,氨氮12.4%,烟尘和工业粉尘10%)。

    3、煤矿瓦斯气发电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核定,暂不要求进行总量置换。其他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按1:1等比例置换。

    4、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进行总量置换的改扩建项目,需要按照本文件规定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确保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改扩建前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指标。

    (二)置换对象的审核。

    1、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其中,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新建电源项目;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项目置换源。

    2、从2011年7月1日起, 2011年1月1日以前减排项目不再作为总量置换指标来源(接转到2011年的项目除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对象应是列入当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计划的项目或建设项目单位承诺在“十二五”期间可以完成的淘汰、关闭项目。

    3、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必须是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调查(适用2011年建设项目)或上年度“十二五”环境统计(适用2011年以后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

    4、燃煤电厂发电部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从全省范围电力行业进行置换交易。但为确保建设项目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及环境质量,建设单位应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给当地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对区域现有污染源的排放总量进行削减。

    5、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现状排放总量低于上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本区域内没有置换对象的,可由所在市级环保部门从超环境容量、排污量大的其他区域内的污染源置换。对于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上级下达总量控制目标的县(市、区),置换对象只能限于本区域,不能采取跨区域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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