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噪音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种,是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已经继“三废”之后成为第四大污染。噪音污染会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防治噪音污染,还人们一个适宜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声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噪音污染;防治对策;法律规制;信息公开 
  一、噪音污染的来源 
  交通噪音、工业噪音、施工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等四类噪音,是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 
  交通噪音主要源自汽车、火车、轮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行使时发出的声音。由于近十年来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喇叭、发动机以及刹车声严重影响着道路周边的人的工作和休息。由于船舶、火车、飞机的嗡鸣声可以达到100分贝以上,对其延边的居民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工业噪音主要指工厂各种设备运转所产生的声音。如研磨机、切割机、柴油发动机、机床整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较高声级的声音。恶劣的声环境会降低工人工作效率甚至影响其身体健康。如果为了节省成本而不加以治理,必然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施工噪音源自施工机械发出的噪音。建筑噪音主要集中于城市发展的中心地带。以武汉为例,近几年武汉处于快速发展之中,5000多个工地同时施工,遍布城市各个地区,桩锤、锤钻和其他机械撞击的声音不绝于耳,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社会噪音多见于人们的社会活动产生的噪音,以及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出的声音。尽管这些设备声音的水平不高,但是因为人们现今居住相互毗邻,其居家活动很容易影响到周围居民的学习和休息。 
  二、噪音污染的危害 
  (一)噪音引起的听力损伤 
  科研发现,如果人们在85分贝的环境中长期生活或工作,大约10%的人将会失聪。而长期处在95分贝的噪声环境里,这一比例将上升至29%;而当噪声高达120分贝时,人会感到耳内剧痛;而更高分贝的噪音将会造成耳蜗内的感声细胞的永久性损害。 
  (二)噪音使工作效率低下 
  当噪音分贝值较低时,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对工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不大。然而当噪音值超过85分贝,工人便会产生焦虑和烦躁的情绪,不能集中注意力,工作效率大大下降。 
  (三)噪音引起生理机能的一系列病变 
  噪音会导致疾病的发生。强噪音会使人的心律失常、血压升高,使人罹患心肌梗死和高血压的风险增加;导致内分泌功能紊乱,如甲亢、月经失调等。人长期处于强噪音的环境中,会出现头痛、头晕、疲倦、烦躁、记忆力减退等症状;经常性噪音还会导致孕妇流产、早产、甚至胎儿畸形;强噪音会使人出现胃肠功能紊乱,消化功能减退等症状,导致厌食、恶心,增加肠胃疾病的发病率。 
  三、国外城市噪音污染防止制度 
  美国对噪音源的立法控制采用多轨制。除在控制噪音的法律法规中专门规定外,还通过交通法规、鞭炮、爆竹等法规对噪音源加以控制。例如,美国交通法规中规定禁止车辆清晨在街道上鸣笛,如果鸣笛则不仅违反了噪音法规,而且违反了交通法规。 
  由于社会生活噪音更容易影响人们学习和休息,易引起邻里矛盾,多发但发生时间不特定,难以取证且情形多样化等特点,美国的噪音防治法对此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使之对社会生活的噪音的规制更具可预测性和可行性。如广播、电视、音响、乐器及类似设备和扩音器的声响;欢呼声、呐喊声、叫卖声;动物或鸟类的叫声等分类。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以上噪音的,则违反了噪音防治法。 
  美国的噪音污染解决措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受到噪音污染的人既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停止噪音或者减轻噪音,并且要求金钱赔偿,也可以请警察过来处理,还可以通过社区规约等达成的协议进行调解。中国台湾地区对噪音污染防治的规定,除了涉及到一般来源地噪音污染外,还充分考虑到了人民的民生、风俗方面的特殊情况。 
  四、我国噪音污染防止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引进和开发工业设备,城市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人民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于此同时产生了新的环境污染问题,针对此我国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其中原则性地规定了交通运输、工业和城市区域的噪音防治问题,随后1979年国家标准总局颁布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若干单行法规,构成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律体系。 
  1992年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首次提出了环境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理念的推动下,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建设进入新的纪元。1996年首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颁行,随后国家环保部门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标准,工业、交通、铁道和公安等部门也制定了专门防治噪音污染的行政规章,许多省市也相继出台防治噪音污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改先前只在专门性法律法规中规定防治噪音污染的单一格局,实现了防治噪音污染的多元化格局。 
  (二)不足之处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噪音污染防治体系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噪音标准的规定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以及法律责任机制不健全。《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噪音的概念和门类,以及对产生噪音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加以处罚。而将对噪音污染的具体标准的规定交给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由于缺少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声环境标准,各部门和地方的规定显得凌乱不齐。行政机关对噪音污染防治存在着多头管理现象,当公民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的时候,频频出现相互推诿,执行不力的情况,最后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在民事诉讼中,又由于缺乏具体标准而难以认定和确定赔偿数额。 
  五、完善中国噪音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加强公众对声环境保护的意识 
  对声环境保护的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保护声环境的认识、体验与行为倾向。 
  仅在人们对人其与声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理解的情形下,环保意识才会形成,即环保认识是环保意识产生的基础。   根据调查研究,人们现有的环保认知相当有限。虽然在调查中有61%的人认为噪音污染“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但是这些人中普遍认为噪音污染的源头应该是企业、工地、交通和周边邻舍,而很少注意到自身在声环境保护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是否在深夜看电视会调低声音”的问题上,只有31%的人表示肯定。并且绝大多数人认为,治理噪音污染的责任应当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 
  由此可见,现阶段人们的声环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提高人们的声环境保护的意识,最直接的方法莫过于利用新闻媒体传播。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于1998年联合进行的全国公众环境保护调查中显示,79%的公众是通过新闻媒体获取环保信息的。另外,通过学校教育也可以对环保意识的形成产生积极地影响。调查显示,在中心城区的24岁以下年轻人群体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远高于中年人和老年人群体,而其中70%的少年的环保知识来源于学校课堂。通过多种途径普及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人们环保认知,进而形成主动消音减噪,维护声环境质量的环保意识。 
  (二)完善噪音污染的法律规制体系 
  1. 完善噪音污染的立法 
  (1)增加对低频噪音的规定。根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在以住在、学校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与夜间分别为55分贝和45分贝;商业、工业区的噪声标准值,白天与夜间分别为60分贝和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噪音值的最高限值,但是对于低频持续噪音却无涉及。相对于让人突感不适的偶发高频噪音,低频持续噪音扮演者隐形杀手的角色。 
  (2)增设“噪音污染罪”。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足以反映出现今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声环境污染虽然不像一般环境污染,存在难以恢复环境原状的情形,但是仍然会对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甚至重大的危害。在传统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下,受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行政救济来补偿受损害的利益,但这些手段都不足以惩戒那些为获取暴利而故意违法者或惯犯。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已经规定了“噪音污染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违法产生噪音足以危害他人健康或危害他人健康的,最高可以处5年自由刑,以及过失造成噪音污染的,处相应的刑罚。将“噪音污染”入刑,反映了我国对治理噪音污染的重视,同时也使得对噪声污染的惩治有法可依,发挥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对社会的保护作用。因此,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之后增加第三百三十八条之二:“噪音污染罪”。 
  2. 完善噪音污染的行政执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中商业活动中以噪音方式招揽顾客等社会生活噪音,以及装修装饰等建筑施工噪音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工业噪音和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音由环保局负责;城市市区内组织大型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的噪音、从居室内发出的扰民的噪音以及使用广播器材产生的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噪音则由交警部门负责。 
  行政机关对噪音管理的职能虽然各部门有明确的权限划分,但对各类噪音的管理划分上又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加之宣传不足,绝大多数公众难以了解其权限。导致给人感觉许多部门都在管,但又不知具体归哪个部门管。建议设立类似行政许可中的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即存在多个行政机关分别管理不同种类的噪音污染时,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受理对噪音污染的投诉,然后由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划分予以转送。这样既能解决公众对管理机关的权限划分不明,又能防止管理机关相互推脱不作为。 
  (三)完善政府治理噪音职能 
  1. 建立防治噪音污染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建立起相互沟通和信任的一道桥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法律措施。在我国许多城市中心的道路边设有噪音自动检测装置,可以显示当时当地段的噪音分贝值,该项措施是城市噪音污染防治的一个创新之举,既可以供市民和车辆随时了解该区域的噪音污染情况,又可以作为有关部门治理噪音污染的重要参考。然而,该项举措的局限性是,所有测得的噪音值数据并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可供查询的网络图,信息的受众只限于处于噪音检测设备附近的市民,信息的接受方式也仅限于观看路边的显示屏。 
  在噪音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上,英国曾经推出了一项名为“噪音地图”的在线服务。即对地图上的企业、商场、机场、道路、铁路的噪音水平,用不同的颜色予以标注,最高级别的噪音污染标注为深红色。网民只需将需要查询的地区信息输入查询栏,即可得知该地区的噪音污染程度。如此便可供准备出行的市民作为选择道路的参考,也可最直观的反映该地区噪音污染治理效果。建议我国大力推行该“噪音地图”的信息公开项目,同时在学校、广场、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地区增设噪音自动检测装置,以便该信息形成网络,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益。 
  2. 政府积极参与消音减噪 
  通过各种手段,保证公民适宜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政府重要的社会职能。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法惩处造成噪音污染的企业或个人,而且应当主动、积极地参与噪音的治理,减少噪音对公民的影响。目前,我国已经广泛将隔音板运用于轻轨和城市快速车道两旁。但是对于社会生活噪音以及工厂的噪音,很少主动投入资金进行控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此方面消音设备的研究投入,以便改善人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另外,在机场四周减噪防音林带,在街道两旁种植树木,既能吸收二氧化碳,而能起到消音减噪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金俭,朱喜钢.美国城市噪音控制与法律救济[J].城市问题,2004(1). 
  [2] 李迅,刘俊肖.完善中国噪音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J].资源与产业,2006,8(6):94-97. 
  [3] 李咏.论我国城市噪音污染防治的制度现状[J].法制与社会,2009(3):290-291. 
  [4] 李宁宁.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J].学海,2001(1):121- 124. 
  [5] 徐超.英国推出“噪音地图”或助缓解噪音污染[J].中国测绘, 2008(5):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