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评价重点与评价工作等级
1.6.1评价工作重点
本项目评价工作重点确定为工程分析、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评述、空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分析与清洁生产评述。
1.6.2评价工作等级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等级
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根据环评技术导则HJ/2.2-93,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的评价等级判别参数Pi值小于2.5×109m3/h,且项目所在地区为平原,因此本次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的级别为三级。
(2)水影响评价等级
本项目所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厂内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等一起进入某市城北污水处理厂,经集中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排入常浒河。其生产生活污、废水量小于1000m3/d,排放污、废水水质的复杂程度为中等,按HJ/T2.3—93中的规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3)噪声影响评价等级
本评价中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1.7评价范围
1.7.1环境空气评价范围
根据导则HJ/T2.1-2.3-93中4.2.2的规定,考虑到本项目的规模、空气污染物排放特点、气象条件等因素,确定环境空气评价范围为:以建设项目为评价区的中心,主导风向为主轴,长4km、宽4km的范围。